唐山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标准

导语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报销比例、起付标准、支付限额、限额方式等详见正文。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特殊病)

序号 门诊特殊疾病 病种名称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元)
单种疾病支付限额
(元)
两种及以上疾病支付限额
(元)
限额方式
1 特殊病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80% 480 城乡居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再进行限额。 非限额
2 白血病门诊治疗 80% 480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80% 480
4 血友病 80% 480
5 肺动脉高压 80% 480
6 透析 80% 480
7 80% 480
8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80% 480 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不参加累计限额病种支付额度累加。移植术后第一年5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二年4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份3000元/人.月 单独限额
9 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80% 480
10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80% 480
11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80% 480
12 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 65% 480 按月进行病种限额,居民医保限额标准2年内(含2年)每人每月300元,2年以上每人每月170元。(手工报销按年进行病种限额,职工医保限额标准2年内(含2年)每人每年3600 元,2年以上每人每年2040元。)
13 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状态
14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患者通过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后使用尼洛替尼,需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先行自付20%后按88%比例报销。 特殊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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