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唐山市需要申请公租房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包括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
唐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公租房保障分为四个类别,申请条件分别如下:
(一)一类保障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且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经民政部门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离异3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二)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且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二类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3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三)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且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三类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3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四)四类保障家庭: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1.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需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四类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或者丧偶人员、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在本地城镇稳定就业且进行居住登记(非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居住证的需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四类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或者丧偶人员、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相关情况认定
(一)保障家庭成员认定
1.申请一、二、三类公租房保障时,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成员方可纳入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中户籍迁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国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及服刑人员,不受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限制,可纳入保障范围。
因就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户口年限按就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前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时间计算。
2.申请四类公租房保障时,全部家庭成员均可纳入保障范围。
(二)家庭现有住房认定
1.申请一、二、三类公租房保障时,家庭成员的下列房产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区域内的宅基地;
(2)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3)自有或者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4)征迁待安置的房产(包括货币安置方式);
(5)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认定的归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产;
(6)已购买、受赠、受遗赠、继承但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房产;
(7)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有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8)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产。
2.申请四类公租房保障时,家庭成员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区域内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宅基地;
(2)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3)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4)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认定的归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住房;
(5)已购买、受赠、受遗赠、继承但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住房;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不予受理公租房申请的情形
1.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类公租房保障申请:
(1)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城中村的;
(2)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3)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一类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2.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类、三类公租房保障申请:
(1)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虚拟地址的;
(2)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城中村的;
(3)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4)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在校大学生;
(5)家庭成员中有入股办企业的;
(6)家庭成员中有个体注册营业执照的;
(7)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者营运车辆的;
(8)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二类、三类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3.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四类公租房保障申请:
(1)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城中村的;
(2)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
(3)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在校大学生;
(4)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四类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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