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导语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

  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

  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病种:不限病种

  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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