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唐山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导语 2020唐山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记录缴费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施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至2年浮动一次。

  附:费率调整办法

  (一) 基准费率:参保单位按新的一至八类行业标准费率执行。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保险类别的基准费率。

  (二)浮动费率: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市浮动费率只能上浮。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按以下办法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2016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表

  支缴率(G)G<20%20%≤G<50%G≥50%

  费率基准费率基准费率*1.2基准费率*1.5

  (三)特定费率:对于参保单位上年度出现工亡和1—4级的工伤职工,使用费率辅助指标调整费率。使用辅助指标的具体档次和比例:对上年底参保人数大于或等于6000人的用人单位,每发生工亡1人费率上浮0.05%;对上年底参保人数在3000-5999人之间的用人单位,每发生工亡1人费率上浮0.08%;对上年底参保人数小于或等于2999人的用人单位,每发生工亡1人费率上浮0.1%;每发生1—4级工伤1人,费率上浮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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