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河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导语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河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有关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其中,车辆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新购置车辆(未办理过过户的车辆)以当地发证机关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上日期为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补贴标准(见附件1),同一台车辆不能重复申请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b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申请渠道
原则上优先采用线上申请审核方式,也可采取线下申请审核方式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微信小程序向车籍地所在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信息。申请人可在微信搜索“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或扫描二维码(见附件2)进入小程序。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设置补贴申请受理点,向社会公布受理点地址、办公时间段及联系电话等,及时解答问题,帮助有需求的群众线下办理申请。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新购置新能源货车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在当地税务机关完税窗口打印)。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4.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5.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三)材料审核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利用“河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系统”完成审核。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更新、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相关信息,核查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查看新购置新能源货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纳税类型”是否为免(减)税车辆,查看新购置新能源货车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需将相关材料打印存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各市县有关部门需退回补贴申请,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2026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各市县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补贴发放
市级财政部门将上级安排的补贴资金,按程序批复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程序组织发放补贴资金。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补贴发放完成后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河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系统”内确认资金发放状态。补贴资金来源、调整和清算等事宜,按照国家文件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25〕1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月1日,将补贴资金审核及发放结果(见附件3)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三、绩效管理与监督
(一)各市县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补贴政策实施、资金发放等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补贴资金相关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同时要确保受理办理及时、资金发放及时。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
(三)车辆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等材料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市人民政府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研究确定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25〕115号)要求,通过发放补贴资格的方式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研究制定严谨高效的补助资金申领流程、列明申请材料清单,及时公示并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请各市明确业务分管负责同志和一名业务骨干作为日常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4月30日前反馈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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