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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工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待遇

导语 唐山职工因工致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唐山工伤伤残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44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38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22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16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七级至十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26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20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4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8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10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8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6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4个月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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