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新规定(汽车限行+预警启动标准)

导语 新版《应急预案》主要对预警启动标准、区域联防联控形式、运输管控要求等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在新版《应急预案》中,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为预测日AQI大于200或日AQI大于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为预测日AQI大于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大于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为预测日AQI大于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大于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一、调整了区域联防联控形式

  为更加精准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将区域预警修改为预测3个及以上连片城市(雄安新区)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提醒函;预测3个及以上连片城市(雄安新区)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后,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地区发布区域应急联动通知。

  二、细化应急响应措施的有关要求

  新版《应急预案》将涉气企业分为重点行业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一般工业企业三类,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执行重型载货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应管控要求。

  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停限产,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同时执行重型载货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应管控要求。

  三、调整了运输管控要求

  黄色预警期间,增加了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下同)。

  橙色预警期间,增加了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增加了设区市建成区实施单双号限行,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进行运输,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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