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提取

导语 唐山市居民自愿缴存公积金,缴满一定的年份以后是可以进行公积金提取的,那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者可按照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个人自愿缴存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享受单位缴存职工同等权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按中心贷款政策统一执行。个人自愿缴存者到异地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按购房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个人自愿缴存者必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如发生贷后停缴行为,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个人自愿缴存者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追回已提取金额,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

  2.限制违规人员5年内贷款、提取权利;

  3.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省市级信用平台, 实施联合惩戒;

  4.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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