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优惠政策

导语 为您带残疾人教育优惠政策办理方法希望对您带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九条〔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条〔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条〔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 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辅助手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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