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养老保险省内外转移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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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外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包括省内和省外)按下列流程办理:

  ① 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由原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 参保人员在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

  ③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④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省外转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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