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哪些情形会被拉入失信名单

导语 现在实行诚信社会已经是大家关注的一大热点。那么,唐山市居民做到怎样的事情才会拉入红黑名单呢?一起来看看吧。

  唐山市居民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违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服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期限如下:

  1、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2—6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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