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导语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处理办法》现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9月8日前可进行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出台《唐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处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务于2023年9月8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箱。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支持。

  反馈时间:2023年9月8日前

  联系电话:2258279

  电子邮箱:tsgjjzcfgc@126.com

  附件:唐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pdf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授权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分中心”)负责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关系证明(如配偶、父母子女关系)、授权委托书等身份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拆迁安置协议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原材料发票、工程费用发票、财税部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书、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审批手续、公证书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劳动关系证明、房屋信息查询结果、银行还贷明细(结清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参军证明、入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征信报告、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低保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其他利用虚假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主要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其他利用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立案。通过业务审核、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涉嫌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制《立案审批表》,报至市中心审批。

  第九条 调查取证。立案后,由分中心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一)同出具证明材料部门联系调查、核实。对疑似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通过联网查询、官网查询、发函查询、电话查询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核实,查证职工材料真伪;

  (二)同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调查。由调查人员约见当事人,对其提取贷款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拒不配合面谈调查的,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其调查;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可以电话、函告方式联系其所在单位,要求单位配合联络当事人;

  (三)形成调查结果。负责调查工作的分中心根据调查情况,综合研判,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分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上报政策法规处。

  在调查过程中如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三日后,当事人不配合签字,或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均无法联系的,调查部门以调查事实为依据,直接形成调查结果。

  第十条 告知。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后三日内有权向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分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报至市中心由市中心根据复核结果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市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立即通知当事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当事人。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市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济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四条 分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市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 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市中心可以对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失信记录登记。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市中心业务管理系统,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三年内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休提取和死亡提取除外)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责令限期退款。要求当事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并将已骗提住房公积金补缴回个人账户,已骗贷住房公积金交回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四)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通过市中心官方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

  (六)行政处罚。拒不退还骗提骗贷资金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

  (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当事人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市中心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当事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市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骗提骗贷工作的业务审核、立案申请、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起草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文书送达、案卷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市中心交办的其他执法事宜等。

  第二十条 归集提取管理处、住房贷款管理处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分中心骗提骗贷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解答、审查及行为认定等。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分中心行政执法流程进行督导与检查;审核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负责强制执行的申请;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来源: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原文:https://www.tsgjj.com/website/announcement-detail.html?seqno=1002&itemId=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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