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关于规范调整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全文

导语 2023年8月7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调整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具体详见正文。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调整

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2021年9月,中心出台了《关于明确多人频繁交易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唐公积金[2021]19号)对治理违规提取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防止职工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提取公积金问题发生,现将我市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进行规范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或非工作地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应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核实房屋真实性;已实现不动产信息共享的区域,以共享信息为准。工作情况以职工缴存信息为准,户籍情况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二、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提取时间间隔必须满12个月以上。

  三、本通知明确的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为不动产权证书下发之日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增值税发票记载的购房款总额。

  四、职工在办理完购房提取业务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将所购房屋出售或退房的(不包括拥有该房产两年以上,并在提取后进行再交易的情况),依据建金[2018]46号文件规定属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中心将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全额退回,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消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高法[2022]22号)文件第五条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为确保职工提取资料的真实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签署《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2023年8月15日以后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的按本通知明确内容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提取政策,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21年9月1日印发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多人频繁交易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唐公积金[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7日

  政策解读:唐山规范调整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原文:http://www.tsgjj.com/website/announcement-detail.html?seqno=993&itemId=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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