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失业保险发放规则

导语 你知道唐山市失业保险金怎么发放吗?发放规则是什么呢?快来看看吧。

  关于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合并计算,累计实际缴费满一年,且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即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的条件。

  2、失业人员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与重新核定的领取月数合并后低于24个月(含)的,按照合并月数对应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核定领取标准;超过24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标准核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可申领其保留的失业保险金月数,标准按原核定的档次顺延,如遇标准调整亦相应调整。

  3、经办机构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当月或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以保证失业人员顺利接续医疗保险。

  4、失业人员已超过申领失业保险金规定期限,但经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在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按照现行规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唐山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保险】可获唐山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余额查询、申领指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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