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导语 唐山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变化,设定了最低缴费年限,打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调整了缴费比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市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权益,推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第十四届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最低缴费年限

  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调整缴费比例

  (一)2016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2016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三、缴费办法及待遇

  (一)本通知执行前参保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办法及待遇:

  1.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位须为职工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参保单位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须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4.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随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

  (二)本通知执行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办法及待遇:

  1.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位须为职工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按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参保单位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须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4.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我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此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达到我市规定的年限,且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方可不再缴费。

  5.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应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和滞纳金,并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国有、集体单位可视资产变现进度情况,按月缴纳医保费。

  6.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随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的,以本人缴纳医保费的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的,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无法确定划拨个人账户基数的,以上年度唐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作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灵活就业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

  (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再缴费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办法:

  此类人员原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继续缴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其保险费来源和缴费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A档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B档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收取后,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类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及时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原职工医保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实施“单基数”征缴,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工作,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主动推动工作开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提前制定业务流程,编制应用软件,确保基础性工作及时到位;认真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吃透政策,熟练运用政策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服务;做好参保单位、参保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准确执行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将提高缴费比例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医保信息网络建设及日常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各参保单位和代理机构要准确登统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核算视同缴费年限,并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丰富宣传载体,拓展宣传形式,拓宽宣传平台,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工作延伸到企业、社区,与参保职工面对面沟通、释难解疑,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级各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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